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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9-05 10:52    点击次数:197
中欧中证细分化工产业主题指数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九月                                                                                                    托管协议                                                 目           录                                   托管协议   鉴于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 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 行中欧中证细分化工产业主题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中欧中证细分化工产业主题指数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中欧中证细分化工产业 主题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中欧中证细分化工产业主题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         《中欧中证细分化工产业主题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 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8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设立日期:2006 年 7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102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20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金煜   成立日期:1995 年 12 月 2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 银复[1995]469 号《关于上海城 市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中国人民银行 银复[1998]215 号《关于上海城市合作银 行更改行名的批复》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81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42.065287 亿元                                   托管协议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贷款等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 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 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 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 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除标的 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以外的其他股票(包括创业板、科创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允许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 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                                     托管协议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分离交易 可转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衍生工具(包 括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 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 超过本基金股票资产的 1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 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投资于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 例不超过本基金股票资产的 1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托管协议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基金托管人对于本条的监督 以基金管理人托管在基金托管人处的全部基金为限);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1)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资产净值的 10%; 资产净值的 15%;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托管协议 式回购)等;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2)本基金若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值的 10%;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 价物; 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3)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4)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需遵守下列投资限制: 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         (7)、            (9)              、(10)、                   (14)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基金规模变动等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及其更新,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 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的关联交 易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托管协议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 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非券款兑付(非 DVP) 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 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 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 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 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 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 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 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 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五)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托管协议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七)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 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 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 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其 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托管协议 《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 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予以必要的配合与 协助,但不承担任何责任。                                   托管协议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 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 报告。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 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 的托管账户进行。由基金托管人为本账户开通托管网银,网银普通操作员密钥及网 银主办操作员密钥均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为方便查询托管账户资金情况,基金 管理人可申请网银查询密钥。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托管协议 券资金账户。证券经营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相关资金 账户并按照该证券经营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 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公司负责。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 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 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 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 盖预留印鉴(须包括基金托管人印章)及基金管理人公章。存款账户预留印鉴至少 包含一枚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名章,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 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账户,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 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基 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以便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 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托管协议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 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 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 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 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开展场内证券交易前,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 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在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 之间划款,即银证互转;或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执行银证互转。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场外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 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邮件扫描件、电子指令或双方认同的其他方式。                                  托管协议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人预留印鉴,该预留印鉴为托管人确定管理人所发送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唯一依据。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授权文件后,应及时电话确认,以保证基金托管人及 时查收。 即生效。基金管理人应于发送文件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文件原件送达基金托管 人。如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 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 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扫描件与原件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 到的扫描件为准。 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金额、账户资料等,并加盖预留印鉴。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基金托管人仅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指令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 表面一致性审查,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 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 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 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 何形式的责任。   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 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                                        托管协议 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 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 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基金管理人发送加盖预留印鉴的指令后,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 认。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全国银行间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及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基金托管人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和银行 间交易成交单,答复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电话。指令或成交单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 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授权文件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及时 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基金托管人对指令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如有疑问必须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尽力于划款前 1 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并确认。对于 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尽力在当天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15:00 之后发送的, 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如果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的指令, 则指令需要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确保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基金托管人 将视付款条件具备时为指令送达时间。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行 T+0 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 14:0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 人。因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登公司所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包括赔偿在该市场引起其他托管客户交易失败、赔偿因占用结 算参与人最低备付金带来的利息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否则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 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 任。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 令不予取消的,以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因账户资 金余额不足导致的投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协议项下的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等银行费用,由 基金托管人从资金账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                                   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有效指令后,将对于同一批次的划款指令随机执行,如有特 殊支付顺序,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提前告知。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执行,若由此造成的 延误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暂缓或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致使本基金 的利益受到损害,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七)授权通知的变更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需提供书面的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加盖公章后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同时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基金托管 人收到相关文件扫描件和基金管理人的电话确认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 工作日内将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若原件与扫描件不一致,以扫 描件为准。 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表面一致性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照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而引起的任何可能发生的损失,均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托管协议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纪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 证券经纪合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就基金参与证券交易的具 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明确三方在本基金参与场内证券买卖中的各类证券交易、证 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本基金财产的 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以便基金托 管人估值核算使用。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 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 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 基金进行结算;本基金其它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算。   (2)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结算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 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的 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   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 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 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3)其它场外交易资金结算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                                      托管协议 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海清 算所客户终端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如果时间紧急,基金管理人可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需在交易 完成后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补发书面通知。 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 15:00,15:00 之后发送的指令,基金托管人会尽力配合,但 不能保证当天划款成功。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令需 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进行电话确认。若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的指令、成交 单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操作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债券未能及时 交割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 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开立的 DVP 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除了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自动将 DVP 资金 账户资金退回至托管专户的之外,应当由基金管理人出具资金划款指令,基金托管 人审核无误后执行。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出具指令导致该产品在托管专户的头 寸不足或者 DVP 资金账户头寸不足导致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并非确保)仅根据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数据,主动将基金托管账户中的资 金划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用以完成当日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的交收,基金管理 人承诺在日终前向基金托管人补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 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                                    托管协议 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给基金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 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4)实物券账目   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三)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基本规定 构负责。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 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 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整。 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 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                                     托管协议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协助。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托管资金专门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 人应按时拨付;因托管资金专门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 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 义务。   除申购款项到达托管资金专门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 和与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 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暂停赎回的情 形进行相应处理,并在发生暂停赎回的当日及时以双方认可的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巨额赎回的情形 进行相应处理,并在决定部分延期赎回的当日及时以双方认可的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资金专门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 额交收”的原则,每日按照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 管资金专门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资金专门 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 15:30 时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往基金托 管资金专门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按约定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当存在托 管资金专门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T 日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 12: 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 付。如果指令接收时,账户余额不足支付,以账户足额时间为指令接收时间。因基 金托管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                                      托管协议 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五)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存款账户必须以本基金名义开立,并将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 银行账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将存款投资本息划往 任何其他账户。   (2)存款银行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出的对存 款进行更名、转让、挂失、质押、担保、撤销、变更印鉴及回款账户信息等可能导 致财产转移的操作申请。   (3)约定存款证实书的具体传递交接方式及交接期限。   (4)资金划转过程中需要使用存款银行过渡账户的,存款银行须保证资金在 过渡账户中不出现滞留,不被挪用。 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银行存款投资合同/协议、投资指令、支取通知等有关文件办 理资金的支付以及存款证实书的接收、保管与交付,切实履行托管职责。基金托管 人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真伪的辨别,不承担 存款开户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特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登记机 构协商增加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位数,以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以 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                                  托管协议 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债券和银 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存托凭证、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具体估值 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交易所上市 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 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于估值日当日提供的估值净价 进行估值。                                  托管协议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 估值价格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市场分别估值。 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 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 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规定进行估值。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托管协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算公司、证券/期货经纪机构、存款银行、指数编制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 错误等其他原因,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而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含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小数 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托管协议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托管协议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 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 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托管协议 因暂停营业或者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临时停市时; 产价值时;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 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 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 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 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有同等分配权;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收益分配方案 中的财务数据,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托管协议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 《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 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股指 期货的交易情况、国债期货的交易情况、股票期权的投资情况、资产支持证券的投 资情况、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 有关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 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基 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 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 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 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规 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规 定媒介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出现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托管协议 规定的除外; 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 径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 径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25%,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2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金财产的损失; 财产中列支;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托管协议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 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管期 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基金管理人应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 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托管协议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 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 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托管协议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 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 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 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 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 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托管协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或 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 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 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 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露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 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 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                                    托管协议 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基金管理人以基金托管人名义违规宣传。   (十一)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 产清算。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托管协议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 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 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 于直接损失。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 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 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 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错误或虽然发现但因前述原因而无法更正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托管协议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可采用以下方式: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胜诉方因仲裁发生的仲裁费、律师费均由败诉 方承担。在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代表签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 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叁份,协议双方各持壹份,上报监管机构壹份,每份具有同 等的法律效力。                                   托管协议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 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签订 地、签订日。